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“一带一路”绿色发展国际联盟,英文名称为BRI International Green Development Coalition,缩写为BRIGC。
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全球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的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国际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:凝聚“一带一路”绿色发展国际共识,开展开放、包容、共赢的“一带一路”绿色发展国际合作和行动实践,助力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国家实现绿色、低碳、可持续发展。
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生态环境部、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严格遵守登记地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与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 本联盟总部的永久住所设在中国北京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:
(一)搭建政策对话和沟通平台,推动开展“一带一路”绿色发展国际合作与交流;
(二)推动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国家生态环保信息和知识共享,为联盟成员和合作伙伴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;
(三)组织开展绿色丝绸之路相关政策研究,建立联合研究网络,发布政策研究成果;
(四)促进环境与气候技术交流与合作,提升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国家生态环境保护、应对气候变化与污染防治能力;
(五)组织实施“一带一路”绿色示范项目,推广“一带一路”绿色发展实践与案例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(三)在环境与发展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;
(四)致力于为“一带一路”绿色发展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。
第九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自愿加入、自由退出本联盟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联盟的章程,执行本联盟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本联盟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连续2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况,由理事长委托且经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建议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,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,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后经清算的剩余财产,任何成员不得侵占和私分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5 月 10 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